政采百科第17期: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质疑等于重新评审吗?
这几天听到了这么一个案例:中标结果公布后,某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,中标人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,不应该中标。采购人于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过来协助答复质疑。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顾了评审过程,认为质疑成立。采购人于是另行确定了中标人,并发布了更正公告。
被取消中标的这个供应商不服,紧接着针对更正公告也提出了质疑,质疑事项之一是采购人违规组织重新评审。我们不讨论结果,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:采购人组织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质疑和重新评审是一回事儿吗?
我们先来看看关于重新评审的相关规定。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,除下列情形外,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:一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,二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,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,四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。
……
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,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,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。
从上述规定来看,重新评审仅限于四种情形。投标人针对这四种情形提出质疑的,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。
我们再来看看关于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。
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供应商对评审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、竞争性谈判小组、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。
从上述规定来看,协助答复质疑并没有限制情形,采购人只要认为有必要,就可以邀请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质疑。
回到我们开头提到的案例,中标人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,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,当然是不可以重新评审的。但采购人只是依法组织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质疑,并不违规。
重新评审是评审专家对自己原来的评审意见重新复核,而协助答复质疑只是对质疑事项提出答复意见,不会对原来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和修改。
当然,如果质疑事项正好是刚才说的四种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,那么采购人可以组织评审专家过来重新评审,然后顺道儿给出答复质疑的意见。这只是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和协助答复质疑的动作合二为一了,千万不能误解为重新评审和协助答复质疑就是一回事儿。
好,我们下期再见!